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维持本公司锂离子二次电池用隔膜中国专利的终审判決
锂离子二次电池用隔膜相关专利侵权诉讼
在针对旭化成株式会社(总公司:东京都千代田区,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工藤幸四郎,以下简称"本公司")所持有的中国专利(第ZL200680046997.8号专利,以下简称"本案专利")的无效宣告请求案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于2022年11月2日作出维持本案专利有效的终审判决,望周知※1。
本公司基于本公司持有的本案专利,于2018年8月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中国深圳市的深圳市旭冉电子有限公司及深圳市旭然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统称"旭冉电子等※2")作为共同被告,要求旭冉电子等停止在中国销售"单层W-scope"电池用隔膜产品,并赔偿本公司损失(合计人民币100万元)。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做出终审判决,全面支持了本公司对于上述专利侵权的主张,责令被告方停止销售上述产品并支付损失赔偿。
深圳市旭冉电子有限公司在本公司提起诉讼后要求本案专利无效。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了维持本案专利有效的决定※3,对方对该决定不服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但2021年9月28日法院作出的判决维持了本案专利。
对方对该判决不服,进一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上诉,得到的终审判决如上。
本公司今后也会重视知识产权,必要时将积极采取具体措施。
- ※1维持在上述专利侵权诉讼中作为审理对象的全部请求项有效的判决
- ※2W-scope株式会社(总公司:东京都品川区)在中国的经销商
- ※3维持在上述专利侵权诉讼中作为审理对象的全部请求项有效的决定
过往相关报道和公告
在华侵权诉讼
- 针对深圳市旭冉电子有限公司等提起专利侵权诉讼(2018年8月20日)
- 关于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维持本公司锂离子二次电池用隔膜中国专利的审查决定(2019年7月29日)
- 关于本公司诉深圳市旭冉电子等公司的中国专利侵权诉讼的判决(2020年5月11日)
- 关于本公司诉深圳市旭冉电子等公司的中国专利侵权诉讼的终审判决(2021年1月29日)
-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维持本公司锂离子二次电池用隔膜中国专利的判決(2021年12月1日)
在韩侵权诉讼
参考
旭化成株式会社
2022年12月15日